《出土文献》丨蔡蒙:“薛足”词义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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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足”词义考证
蔡蒙
山东大学文学院语言科学实验中心
摘 要:上博简《凡物流形》“十围之木,其始生如薛,足将至千里,必从寸始”一节断句有误,其中“足”字应属上读,以“薛足”成词,可与见于《尸子·贵言》的“蘖足”及傅咸《小语赋》中的“薛足”对照。以上文例中,“薛”、“蘖”应读为“糵”。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有“与糵半斗,毋去其足”之文,可知“足”是“糵”的一部分。贾思勰《齐民要术》记载“作糵法”,有糵米“脚出”的步骤,即麦芽生出幼根,所谓“薛(糵)足”当指此。
关键词:《凡物流形》 《尸子》 《五十二病方》 薛足
楚简《凡物流形》中有这样一段话:
䎽(闻)之曰:
然“朔”为铎部字,“蘖”为月部,虽或仍可以相通且与木字(屋部)相韵,然声音关系并不甚近。因此亦颇疑“足”字(屋部)实该属上,以“蘖足”为一个代表某种小物之复合词,具体含义待考。[2]
顾史考先生怀疑“蘖足”是一复合词,使“足”字属上读,此看法很有启发意义。我们发现,“薛(蘖)足”并非仅见于《凡物流形》,该词语亦见于传世文献。“蘖足”两见于《尸子·贵言》篇:
干霄之木,始若蘖足,易去也,及其成达也,百人用斧斤,弗能偾也。熛火始起,易息也,及其焚云梦、孟诸,虽以天下之役,抒江汉之水,弗能救也。夫祸之始也,犹熛火、蘖足也,易止也,及其措于大事,虽孔子、墨翟之贤,弗能救也。[3]
按照前人的观点,《尸子》中这两处“蘖足”能否作为一词语理解,尚且存疑。清人汪继培认为“蘖”“足”不可连读成词,汪氏在其所辑的《尸子》中,于“干霄之木,始若蘖,足易去也”(此从汪氏句读)三句下注曰:“《文选》枚叔《上吴王书》云:‘十围之木,始生而蘖,足可搔而绝,手可擢而爪。’注引此三句,‘干霄’作‘千丈’。”[4]枚乘《上吴王书》与《尸子》“干霄之木始若蘖足易去也”相较,二者文辞小异,而意义吻合,汪氏引此作注,显然是支持“足易去也”连读,指初生的萌芽用脚就可以将它去除。另一个角度来看,李善注《文选·上书谏吴王》而引《尸子》,大概也是持“足易去也”为一句读的意见。
至于后文“犹熛火、蘖足也”,汪注云:“‘足’字衍。”汪继培作此判断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蘖足”在文中两见,以常理而言应该成词,但其中“足”字的意义难以落实,而单取一个“蘖”字,文意却相对易晓;这种情况下,将此处“足”字判定为衍文,原句改作“犹熛火、蘖也”,便可以简单地避开解释“蘖足”这一问题。因此汪继培之说虽然稍嫌武断,却不乏信从者,今所见水渭松《新译尸子读本》、李守奎与李轶合著《尸子译注》、朱海雷《尸子译注》等,皆采取此种方案。[5]
但如果结合《凡物流形》简文中的韵读加以分析,恐怕不能遽断《尸子》中的“蘖足”无法成词。而且将“足易去也”连读,与后文的“易息也”、“易止也”句式有别,文辞也不够整饬。出于以上考虑,即使“蘖足”的具体词义暂且不明,也不宜贸然判断“犹熛火、蘖足也”之“足”是衍文,而保留将“蘖足”作为一个词语理解的可能性,这样才是比较慎重的处理方式。
“薛足”又见于《艺文类聚》卷十九所引晋代傅咸的《小语赋》:
宋玉曰:折薜足以为櫂,舫粒糠而为舟,将远游以遐览,越蝉溺以横浮,若涉海之无涯,惧湮没于洪流。[6]
我们认为,“折薜足以为櫂”之“薜”当是“薛”之误。明代张溥辑刊的《汉魏六朝百三家集》中,《小语赋》中这一句便作“折薛足以为櫂”。[7]“薜”“薛”字形近似,极易讹混。《马王堆一号汉墓所谓“妾辛追”印辨正》一文对“辟”字在秦汉时期的形体演变进行了梳理,据其所引字形,“辟”左上部件“尸”(本为“卩”之讹变)多有变形为“
从文义出发,《小语赋》此处作“薛”也胜于作“薜”。《小语赋》的主题是运用极尽夸张的手法来描绘各式各样的微小事物,所引赋文,讲的就是折下“薜〈薛〉足”作舟楫,用“粒糠”(谷粒的壳)作船,横涉蝉溺仿佛渡海。如果作“薜”不误,则“薜”应指一种小物。古汉语中“薜”所代指的植物不止一种,有薜荔、山蕲(即当归)、山麻诸说。其中“薜荔”在楚辞体文学作品中比较常见,是一种缘木而生的香草,又称木莲。山蕲、山麻二说,皆出于《尔雅·释草》。[11]《小语赋》中,宋玉欲以谷壳为船,则用作船櫂的物体也一定十分微小,而“薜”可能代指的这几种植物,都称不上形态微小。如果此处改作“薛足”,则适当得多,据《凡物流形》“十围之木,其始生如薛足”和《尸子》“干霄之木,始若蘖足”的说法,可知“薛(蘖)足”能用于譬况树木初生貌,无疑是一种小物。然则《小语赋》取“薛足”一物来比拟微型船桨,亦能得到合理解释。
确定《小语赋》文本作“折薛足以为櫂,舫粒糠而为舟”之后,基于楚辞中对偶句的通常特征,我们可以进一步判断,因为此处“薛足”与“粒糠”相对为文,二者大概皆为复合名词,符合顾史考先生对上博简《凡物流形》中“薛足”构词形式的猜测。
综合分析以上几则文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使暂且不论“薛(蘖)足”在构词方式和词义上的疑点,也能预先判定“薛(蘖)足”是一物名,在《凡物流形》《尸子》《小语赋》等文献中应当连读成词。
接下来我们讨论“薛(蘖)足”的构词方式和词义。之前已经有学者关注到《尸子》中“蘖足”的解读问题,陶鸿庆《读诸子札记》和金其源《读书管见》都主张“蘖足”是一词语,但二者在解读方式上有所不同。
陶鸿庆认为:
“足易去也”文义未明。下文云“夫祸之始也,犹熛火、蘖足也”,是“足”字当属上读之。“足”疑皆“疋”字之误,“疋”读为“疏”。《淮南·俶真训》“万物之疏跃枝举”,朱氏骏声以为“疋”之叚字。“疋”与“疏”声近义同,故得通也。“疏”即“蔬”之本字。《周官·太宰》“八曰臣妾聚敛疏材”,注云“疏材,百草根实可食者”是也。而“蘖”之本字为“
金其源认为:
《尸子》“犹熛火、蘖足也”注:“‘足’字衍。”按上文“干霄之木,始若蘖足,易去也”,则是句承上文言,“足”字非衍。《说文》“蘖”古文“从木无头”。《释名·释兵》:“木以根为足。”蘖栽之未出土者有根无头,故曰“蘖足”。[13]
《说文》“另外还有王彦霞女士《尸子合辑校注译论》,径释“蘖足”为“新生的枝条”,具体依据不详。[15]种种前说,均有疑义。
我们认为,马王堆汉墓帛书《五十二病方》中的一则方剂是解释“薛足”构词方式的关键:
一,伤而颈(痉)者,小
首先,帛书中字形作“薜”。该字早先多释为“薛”,陈剑先生指出,这个字下方明显还有“口”旁,与“薛”形不合,应当是“薜”。[17]但是如前文所言,“薜”“薛”在秦汉时期字形极为接近,两字容易发生讹混。《五十二病方》第321行中有一“糵”字,其上半所从即为“薜”。[18]可见即使字形作“薜”,也不妨碍我们将其视作“薛”之讹误,进而与“薛足”相联系。
其次,就是学者大多将“漰与薜半斗,毋去其足”两句中的“漰”和“薜”理解为两种有足虫类。赵有臣认为“漰与薛”(从旧释)是“蹦举蠥”,即飞蝗;[19]孙启明认为是“
厘清以上障碍后,我们可以把“与薜〈薛〉半斗,毋去其足”解释为加上半斗“薛”,不要去掉它的“足”,“足”是从属于“薛”的一部分,构词方式上,“薛足”是一个NN偏正复合词。
关于“薛”为何物,我们赞成帛书原整理者将“薛”读为“糵”的观点。“糵”由谷粒发芽而成。《说文》:“糵,牙米也。”[24]《释名》:“糵,缺也,渍麦覆之,使生牙开缺也。”[25]《五十二病方》中有两则用谷糵的配方,分别是“爵〈寿(擣)〉糵米,足(捉)取汁而煎,令类胶”(第317行)和“冶糵米,以乳汁和”(第321行)。[26]李时珍《本草纲目》卷二五《谷部》四“造酿类”收录米糵及饴糖,并云:“饴饧用麦糵或谷芽同诸米熬煎而成。古人寒食多食饧,故医方亦收用之。”又引陶弘景说:“古方‘建中汤’,多用之餹与酒,皆用米糵,而餹居上品,酒居中品,是餹以和润为优,酒以醺乱为劣也。”[27]皆证明谷糵可以入药。
而“薛(糵)足”之所指,可以从谷糵的生长过程中找到答案。北魏农学家贾思勰《齐民要术》关于制作煮饧(即糖)所用麦糵的记载有助于我们解决这一问题:
作糵法:八月中作。盆中浸小麦,即倾去水,日曝之。一日一度着水,即去之。脚生,布麦于席上,厚二寸许。一日一度,以水浇之,牙生便止。即散收,令干,勿使饼;饼成则不复任用。此煮白饧糵。若煮黑饧,即待芽生青,成饼,然后以刀
“毋去其足”,讲的是不要去除谷糵的根须,之所以对此特别注明,是因为一般情况下除去谷糵根须是应有的操作。前引《齐民要术》“作糵法”,在麦糵生出幼根、冒出嫩芽以后,要立刻将其拨散,防止根系纠缠,并使其干燥不复生长,将来可以进一步制作白糖。此阶段的嫩芽颜色发白。如果幼芽长高并呈现青色,则说明生长进度控制不当,这样做出的麦糵就只能熬制黑糖了。此方法可以和今天的一些工艺相类比,如中药炮制炒谷芽、炒稻芽、炒麦芽以及西方制作特殊面包、啤酒时制备发芽小麦粉、大麦芽等,都需要在幼芽未及真正长出的时候就将谷糵烘干。其后就是去除根须,谷糵干燥以后,根须也会变得易于脱除。《本草纲目》云:“有粟、黍、谷、麦、豆诸糵,皆水浸胀,候生芽曝干去须,取其中米炒研面用。”[31]据此可知去除根须几乎是加工谷糵的通则。对比现代的啤酒酿造方法,所用到的大麦芽也都需要经过“除根”处理,因为大麦芽的根须有不良苦味,参与酿酒会影响成品口感。古人使用谷糵制糖,自然也会注意避免掺入根须,否则会导致糖的品质降低。《齐民要术》记载“煮白饧法”,配方用到的“干糵末五升”,即已经干燥、除根、碾碎的麦芽。[32]《五十二病方》特言“毋去其足”,就是针对一般用于制糖的谷糵需要除去根须这一流程而言。今天中药药材炒谷芽、炒稻芽、炒麦芽等,皆不去除根须,或许渊源有自。
因此,“薛足”应读为“糵足”,意思是谷糵初生的细小根须。糵是发芽谷粒,本身已然极小,仅取其幼根,则愈加微小,造词手法类似于“毫末(秋毫之末)”。前文曾提到《小语赋》中“薛足”与“粒糠”相对为文,“薛(糵)足”是谷物发芽之初的幼根,“粒糠”则是谷物脱粒后的谷壳,二者同为谷类加工过程中的产物,古代劳动者视其肖似微型的船桨和船身,因以为喻。如此解读,赋文喻体取材之用意更加明朗,也进一步证明“薛”应该解释为“糵”。
明白“薛足”词义之后,我们需要对以下文献的解读作出调整:《凡物流形》中相关文句的断句和释文当改作“十围之木,其始生如薛(糵)足;将至千里,必从寸始”。《尸子》“干霄之木,始若蘖足,易去也”和“犹熛火、蘖足也”两处,前“足”字当属上读,后“足”字不可从汪继培说视为衍文。《五十二病方》中“与薜半斗,毋去其足”,“薜”应为“薛”,亦读作“糵”。
最后一部分,我们尝试分析“薛足”词义消亡的相关问题。
前引枚乘《上吴王书》“十围之木,始生而蘖”云云,这段话见于《说苑》《汉书》《文选》等文献,三者记述互有细微差别,列表对比如下:
我们推测,《说苑》《汉书》《文选》三种文本可能源自同一个祖本,其初始面貌大概是:“夫十围之木,始生如蘖足,可引(或作搔)而绝,可擢而拔,据其未生,先其未形。”前两句实与《凡物流形》和《尸子》之文同源。这段话每两句为一韵,“木”“足”古音同属屋部,“绝”“拔”同属月部,“生”“形”同属耕部。但是假使传抄者不明“蘖足”为何物,则会以“蘖”“绝”“拔”为韵,将“蘖”、“足”二字分开解读,由此可能产生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一种是认为此处“足”字属上读和属下读都难以理解。属上读为“始生如蘖足”,却不明“蘖足”为何物;属下读为“足可引而绝”,则不知用脚如何去完成“引”(拉扯意)这样的动作。然而若无此“足”字,文理却会相对贯通,故不如将其视作衍文删去,如此就成为《说苑》所用的版本。另一种处理办法没有选择删字,而是以“足可搔而绝”为一句。“搔”是刮、挠的意思,虽然是手部动作,但似乎也能勉强用脚完成。既言“足可搔而绝”,难免要进一步在“可擢而拔”前增补一个“手”字,以构成对文,这样处理过后便形成《汉书》和《文选》所引的版本。
《说苑》成书于西汉末,《汉书》作于东汉初,如果我们的分析能够成立,那么二书就是分别以不同的方式对理解上存在困难的原始文献进行了改写,可以反映“薛(糵)足”的词义在两汉之际已有消亡的迹象。晋人傅咸《小语赋》提及“薛足”,大概只是沿用了前代楚辞的词汇。
用谷糵根须义的“薛足”去描绘树木初生的状态,显然是比喻的手法,因此前文提到的文句中,大多使用了“如”“若”这样的喻词。如果单独摘出其中的“薛”字并读为“蘖”,直接解释作树木的萌芽,看似语意通畅,却忽视了“如”“若”等喻词的存在,其实并不恰当。《文选》作“始生而蘖”,“而”既与“如”“若”同义,也可以理解为“生”与“蘖”之间的连接词,似有混淆的倾向;《说苑》作“始生于蘖”,则已经背离原旨。虚词之改易,也颇能体现“薛”字破读为“蘖”、解释作树木萌芽实属勉强,未有顾及比喻之文法,古人对此大概亦有所知。抛开语境而言,“薛”字既能读为“蘖”也能读为“糵”,实际上“蘖”“糵”也是一语之分化,谷糵之所以名为“糵”,正是因为它是发芽的谷物,其得名之原,与萌芽义的“蘖”是有一定关系的。但回到我们讨论的问题中,“糵”有足而“蘖”无足,故“薛足”之“薛”只能读为谷糵的“糵”。忽视语言逻辑,简单地把“薛”理解为与树木更为相关的“蘖”,是“薛足”一词被广泛误读的直接原因。
“十围之木,始生如薛足”一语,被《凡物流形》和《上吴王书》两篇具有楚文化背景的辞赋共同征引,它很可能是战国到汉初时期楚人比较惯用的一则格言。《凡物流形》引用此语之前先言“闻之曰”,也可以佐证这一点。《尸子》“干霄之木,始若蘖足”,与此格言类似。《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楚有尸子、长卢。”[33]可知《尸子》当为楚人创作,其中化用楚人俗语也很合理。再结合《五十二病方》有“薛足”入药的记录,《小语赋》亦言及“薛足”一物,并且这两种文献也都出于荆楚之地,可以推知,“薛足”一词的应用十分受制于地域因素,一旦该词以文本的形式传播到其他地区,难免会造成解读上的困难。这是“薛足”词义消亡的根本原因。
另外,“薛足”词义的消亡恐怕还与谷糵制备工艺的发展有关。《尚书·说命》“若作酒、醴,尔惟曲、糵”,讲的是用酒曲酿酒和用谷糵制醴。但是汉代以后,谷糵制成的醴因其酒精浓度太低而糖分太高,远不如酒曲酿成的酒流行。魏晋以后,醴酒逐渐被淘汰。[34]《天工开物》云:“古来曲造酒,糵造醴。后世厌醴味薄,遂至失传,则并糵法亦亡。”[35]此处“糵法亦亡”,指的就是用于酿造醴酒的谷糵制备方法逐渐失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用于谷糵制备流程中的“薛足”一词只会变得更加生僻。我们之前推测“薛足”词义在两汉之际开始逐渐不为大众所知晓,恰好也能与醴酒式微的时代相对应。
综上可知,“薛足”一词,意思是谷糵初生的根须,楚人取其形状微小的特征,常用它比喻树木的初生状态。但由于“薛足”是在汉代以前谷糵制备工艺较为流行时期产生的词汇,且应用范围很可能局限于楚地,故而对于后世非楚地之人而言较为陌生。面对“薛足”这样的生僻词,因其中“薛”字恰好可以通用为树木萌芽义的“蘖”,后人在传写时或将“蘖”“足”两字分断而读,或删去“足”字,以求文义尽量合理化。在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薛足”的词义遂至消亡。
附记:本文写作过程中,参考了侯乃峰师、王辉老师及匿名审稿专家提出的诸多宝贵意见,谨致谢忱!
注 释
[1] 《凡物流形》甲本简8、简9,及乙本简7,甲本完整而乙本缺末三字。参见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38-241页。释文根据现有研究成果有所调整。
[2] 顾史考:《上博简〈凡物流形〉初探》,《“国立”台湾大学哲学评论》第38期,2009年,第22页。顾史考先生所谓“然‘朔’为铎部字”云云,是因其将简文中读为“蘖”的那个字释作“蒴”,与《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七)》中《凡物流形》篇原整理者曹锦炎先生的意见一致。按,原简字形作“
[3] 尸佼撰,汪继培辑:《尸子》,《二十二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68页。《尸子》主要从《群书治要》中辑出,我们参校了日本所藏两种古写本(一藏东京国立博物馆,一藏日本宫内厅书陵部),主要差异在于“易去也”并作“易尽也”,唯宫内厅藏本“尽”旁有批校,改作“去”,后世诸本皆从之。
[4] “手可擢而爪”,《文选》卷三九《上书谏吴王》“爪”作“抓”。《汉书·贾邹枚路传》亦引此文,“抓”作“拔”,是也,“抓”当为“拔”之形讹。“注引此三句”,谓《文选》李善注引此《尸子》三句。
[5] 水渭松注译:《新译尸子读本》,台北:三民书局,1997年,第27页;李守奎等注:《尸子译注》,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3页;朱海雷:《尸子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9页。
[6] 欧阳询撰,汪绍楹校:《艺文类聚》卷一九《人部》三《言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347页。句中“櫂”原作“擢”,当是误字,在此改正。
[7] 明张溥原刊本《汉魏六朝百三家集》第38册《傅中丞集》。
[8] 魏宜辉、张传官、萧毅:《马王堆一号汉墓所谓“妾辛追”印辨正》,《文史》2019年第4辑,第264页。
[9] 阮刻本《周礼注疏》亦误作“蘖”,《校勘记》云:“按当依《说文》作‘檗’,黄木也。俗字加‘艹’头。”(参看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清嘉庆刊本)》,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2010页。)
[10] 《康熙字典》,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1069页。
[11] 郭璞注:《尔雅郭注二种:附尔雅释例》,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第112、115页。另外同篇还有“薜,庾草”和“薜,牡
[12] 陶鸿庆:《读诸子札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437页。
[13] 金其源:《读书管见》,上海: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425页。
[14] 魏代富:《尸子疏证》,南京:凤凰出版社,2018年,第25页。
[15] 王彦霞:《尸子合辑校注译论》,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师范大学,2003年,第26页。
[16] 湖南省博物馆、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纂,裘锡圭主编:《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5册,第222页。释文从原书。
[17] 陈剑:《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养生方〉释文校读札记》,《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5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462页。
[18] 湖南省博物馆、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纂,裘锡圭主编:《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贰)》,行数据此新整理本标注,下同。
[19] 赵有臣:《〈五十二病方〉中几种药物的考释》,《中华医史杂志》1985年第2期,第118页。
[20] 孙启明:《〈五十二病方〉漰与薛别释》,《中华医史杂志》1994年第3期,第182页。
[21] 周德生,何清湖总主编:《〈五十二病方〉释义》,太原: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第14-15页。
[22] 陈剑:《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养生方〉释文校读札记》,《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5辑,第462页。
[23] “漰”之释字亦存疑。其字形作“
[24] 《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47页。
[25] 刘熙:《释名》卷四《释饮食》,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58页。
[26] 湖南省博物馆、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纂,裘锡圭主编:《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伍)》,第271、272页,释文从原书。
[27] 李时珍著,王育杰整理:《本草纲目(金陵版排印本)》,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年,中册,第1385页。
[28] 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缪桂龙参校:《齐民要术校释》,北京:农业出版社,1982年,第414页。
[29] 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缪桂龙参校:《齐民要术校释》,第417页注(六)。
[30] 贾思勰著,石声汉校释:《齐民要术今释》,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733页注①。
[31] 李时珍著,王育杰整理:《本草纲目(金陵版排印本)》,中册,第1383页。
[32] 贾思勰著,缪启愉校释,缪桂龙参校:《齐民要术校释》,第546页。
[33] 《史记》卷七四,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2840页。
[34] 参考王赛时:《中国酒史(插图版)》,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18年,第14-16、62页。
[35] 宋应星:《明本天工开物》,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9年,下册,第191-192页。
原载《出土文献》2024年第1期,引用请据原文。本刊文章已收入“中国知网”,欢迎各位读者下载阅读。
编辑丨李举创
审核丨田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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